保监会加强偿付能力监管 调整编报要求2020-11-27 15:45
保监会2月25日公布《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报》,对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政策和明确拒绝展开适当调整。此前,保监会公布《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投资资产》、《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季度报告》等5项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它们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的科学性和偿付能力监管的效率,对我国创建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监管体系,增进保险市场的发展具备深远影响意义。随着5项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相继实行和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保险行业新的会计准则,保监会主动实施了实施新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政策的明确细则。而关于首次明确提出的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拒绝,寿险公司和健康险公司应该按照《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编报规则的规定展开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保监会规定的2006年末的必测有利情景还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将基本情景中的投资收益率假设增加50基准点、退守亲率假设除以150%、保户红利开支水平假设除以110%;二是将基本情景中的投资收益率假设增加50基准点、新的业务保险费收益假设除以120%、费用假设除以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