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偿付能力风险可控 监管紧盯重点保险公司不放松2020-12-30 15:45
简介:防止行业风险沦为保险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据报,一季度保险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合格线,这意味著保险业偿付能力风险总体高效率。但在利率形势简单、信用风险突显等背景下,重点风险领域、重点公司风险不容忽视,一季度之后有5家险企因为风险综合评级“不合格”沦为重点注目的对象。风险综合评级成绩单发布在近日开会的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工作会议上,一季度保险业偿付能力指标和风险综合评级成绩单双双揭晓。指标表明,一季度保险业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38%,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221%,皆明显低于100%和50%的偿付能力合格线。其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行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69%、230%和330%。另外,风险综合评级成绩单结果显示,在参与评估的170家保险公司中,A类公司94家,B类公司71家,C类公司3家,D类公司2家。偿付能力即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业内人士回应,不同于“债一代”侧重可分析的风险,“债二代”融合保险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引进了风险综合评级,即对保险公司的操作者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无法分析为低于资本拒绝的风险展开评价,然后融合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按分数强弱分成A、B、C、D四类的评级。根据评级展开分类监管,“债二代”具体了“奖优罚劣”的监管原则。对风险较低的A类公司将实行支持性和鼓励性的监管政策;对其他类别的公司采行针对性的监管措施。2015年以来,针对偿付能力不合格的公司,保监会及时采行监管措施,印发监管函22家次、暂停新的业务2家次、停设分支机构2家次。